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知识点小结
#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其目的就是为了实行犯罪。这种主观故意驱使着行为人去实施一系列的准备活动,为后续的犯罪行为奠定基础。例如,甲欲杀害乙,其内心已经形成了杀害乙的故意,这就是犯罪预备主观方面的体现。
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预备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准备犯罪工具,如购买刀具、枪支等凶器;勘察犯罪现场,了解现场环境、出入口位置、人员活动规律等;寻找共同犯罪人,商议犯罪计划;筹集犯罪资金等。比如,丙为了实施盗窃,事先购买了撬棍等作案工具,这就是典型的准备犯罪工具的预备行为。
事实上,行为人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但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些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被他人发现、警方介入、意外事件等。比如,丁准备去抢劫银行,在前往银行途中因突发疾病晕倒,未能到达银行实施抢劫行为,这里的突发疾病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其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常见的犯罪预备行为有很多。准备凶器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像为了抢劫准备刀具、棍棒,为了杀人准备枪支、毒药等。勘察犯罪现场也很典型,犯罪分子会提前了解犯罪地点的地形、周边人员情况、监控分布等,以便更好地实施犯罪并逃避侦查。此外,拟定犯罪计划、跟踪目标、练习犯罪技能等也都属于犯罪预备行为。例如,戊计划盗窃某商场,他提前几天在商场周边观察保安巡逻规律,绘制商场内部布局图,这些行为都属于犯罪预备。总之犯罪预备是犯罪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它反映了行为人在犯罪意图支配下,为实施犯罪所做的前期准备工作,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意味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例如,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举刀刺向被害人的行为,就表明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关键标志。
其次,犯罪未得逞。即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既遂的状态。对于不同的犯罪,既遂的标准有所不同。比如,盗窃罪的既遂通常以行为人取得财物为标准;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则以被害人死亡为标准。如果犯罪行为没有达到这些既遂标准,就属于犯罪未得逞。
最后,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些原因包括外界的客观障碍,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等;也包括行为人自身能力的限制,如体力不支、技术失误等;还包括行为人认识错误,如误认对象、误认工具等。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犯罪未遂已经开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例如,甲为了盗窃乙家财物,事先准备了撬锁工具,这属于犯罪预备。之后甲携带工具前往乙家,开始撬锁时,因乙家门加固难以撬开而未能得逞,此时甲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未遂,因为他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
案例一:甲欲抢劫乙,在乙下班途中持刀拦住乙,要求乙交出财物。乙奋力反抗,将甲手中的刀夺下,甲见状逃离现场。在这个案例中,甲已经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乙反抗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属于犯罪未遂。
案例二:丙意图杀害丁,趁丁熟睡时用绳子勒其脖子。丁惊醒后挣扎逃脱,丙未能得逞。丙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因丁的逃脱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丁死亡的结果,构成犯罪未遂。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更直观地理解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它体现了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主观恶性的减小以及对自身行为的主动纠正,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合理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中止具有三个显著特征。其一为自动性,这是犯罪中止区别于其他犯罪形态的关键所在。自动性意味着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例如,在盗窃过程中,行为人原本有机会继续翻找财物,但突然心生悔意,主动停止了盗窃行为,这种基于内心意愿的主动放弃即为自动性的体现。其二是及时性,要求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里的犯罪过程涵盖了从犯罪预备开始直至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前的整个阶段。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结果已经出现,就不存在犯罪中止的可能。其三是有效性,即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不仅要求行为人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而且最终确实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出现。比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行为人在实施杀人行为后,又积极采取措施抢救被害人,最终被害人脱离生命危险,这就体现了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关键区别在于自动性。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如被他人发现、遭遇意外阻碍等,行为人并非主动放弃犯罪。而犯罪中止是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这种主动放弃不受外界因素的直接强制。例如,甲欲杀害乙,举刀砍向乙时,突然听到警笛声,以为警察来了,便放弃犯罪逃离现场,这属于犯罪未遂,因为甲放弃犯罪是基于误以为警察到来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若甲在砍向乙时,良心发现,主动放下刀停止犯罪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是其主动放弃了犯罪。
在实际案例中,王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遂产生杀害李某的念头。王某购买了刀具,在前往李某家的途中,经过一番思考,决定放弃犯罪,转身回家。此案例中,王某在犯罪预备阶段,基于自身意志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又如,张某用毒药毒死了李某家的狗,之后心生悔意,主动向李某坦白并赔偿损失,防止了李某可能因狗的死亡而产生的进一步过激行为等其他犯罪结果,这同样构成犯罪中止,体现了犯罪中止在不同犯罪类型中的表现形式。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其目的就是为了实行犯罪。这种主观故意驱使着行为人去实施一系列的准备活动,为后续的犯罪行为奠定基础。例如,甲欲杀害乙,其内心已经形成了杀害乙的故意,这就是犯罪预备主观方面的体现。
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预备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准备犯罪工具,如购买刀具、枪支等凶器;勘察犯罪现场,了解现场环境、出入口位置、人员活动规律等;寻找共同犯罪人,商议犯罪计划;筹集犯罪资金等。比如,丙为了实施盗窃,事先购买了撬棍等作案工具,这就是典型的准备犯罪工具的预备行为。
事实上,行为人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但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些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被他人发现、警方介入、意外事件等。比如,丁准备去抢劫银行,在前往银行途中因突发疾病晕倒,未能到达银行实施抢劫行为,这里的突发疾病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其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常见的犯罪预备行为有很多。准备凶器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像为了抢劫准备刀具、棍棒,为了杀人准备枪支、毒药等。勘察犯罪现场也很典型,犯罪分子会提前了解犯罪地点的地形、周边人员情况、监控分布等,以便更好地实施犯罪并逃避侦查。此外,拟定犯罪计划、跟踪目标、练习犯罪技能等也都属于犯罪预备行为。例如,戊计划盗窃某商场,他提前几天在商场周边观察保安巡逻规律,绘制商场内部布局图,这些行为都属于犯罪预备。总之犯罪预备是犯罪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它反映了行为人在犯罪意图支配下,为实施犯罪所做的前期准备工作,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意味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例如,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举刀刺向被害人的行为,就表明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关键标志。
其次,犯罪未得逞。即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既遂的状态。对于不同的犯罪,既遂的标准有所不同。比如,盗窃罪的既遂通常以行为人取得财物为标准;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则以被害人死亡为标准。如果犯罪行为没有达到这些既遂标准,就属于犯罪未得逞。
最后,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些原因包括外界的客观障碍,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等;也包括行为人自身能力的限制,如体力不支、技术失误等;还包括行为人认识错误,如误认对象、误认工具等。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犯罪未遂已经开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例如,甲为了盗窃乙家财物,事先准备了撬锁工具,这属于犯罪预备。之后甲携带工具前往乙家,开始撬锁时,因乙家门加固难以撬开而未能得逞,此时甲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未遂,因为他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
案例一:甲欲抢劫乙,在乙下班途中持刀拦住乙,要求乙交出财物。乙奋力反抗,将甲手中的刀夺下,甲见状逃离现场。在这个案例中,甲已经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乙反抗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属于犯罪未遂。
案例二:丙意图杀害丁,趁丁熟睡时用绳子勒其脖子。丁惊醒后挣扎逃脱,丙未能得逞。丙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因丁的逃脱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丁死亡的结果,构成犯罪未遂。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更直观地理解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它体现了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主观恶性的减小以及对自身行为的主动纠正,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合理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中止具有三个显著特征。其一为自动性,这是犯罪中止区别于其他犯罪形态的关键所在。自动性意味着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例如,在盗窃过程中,行为人原本有机会继续翻找财物,但突然心生悔意,主动停止了盗窃行为,这种基于内心意愿的主动放弃即为自动性的体现。其二是及时性,要求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里的犯罪过程涵盖了从犯罪预备开始直至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前的整个阶段。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结果已经出现,就不存在犯罪中止的可能。其三是有效性,即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不仅要求行为人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而且最终确实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出现。比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行为人在实施杀人行为后,又积极采取措施抢救被害人,最终被害人脱离生命危险,这就体现了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关键区别在于自动性。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如被他人发现、遭遇意外阻碍等,行为人并非主动放弃犯罪。而犯罪中止是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这种主动放弃不受外界因素的直接强制。例如,甲欲杀害乙,举刀砍向乙时,突然听到警笛声,以为警察来了,便放弃犯罪逃离现场,这属于犯罪未遂,因为甲放弃犯罪是基于误以为警察到来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若甲在砍向乙时,良心发现,主动放下刀停止犯罪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是其主动放弃了犯罪。
在实际案例中,王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遂产生杀害李某的念头。王某购买了刀具,在前往李某家的途中,经过一番思考,决定放弃犯罪,转身回家。此案例中,王某在犯罪预备阶段,基于自身意志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又如,张某用毒药毒死了李某家的狗,之后心生悔意,主动向李某坦白并赔偿损失,防止了李某可能因狗的死亡而产生的进一步过激行为等其他犯罪结果,这同样构成犯罪中止,体现了犯罪中止在不同犯罪类型中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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